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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回应创业板新股发审三大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0-02-11 06:43:56 阅读: 来源:后桥厂家

中国股市的“牛市循环”已经展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要求,完善创业板市场配套规则和制度体系,4月17日,中国证监会就修改《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同时就有关创业板发行审核的三个热点问题回答了证券日报记者提问。

问题一: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是因为主板发审委忙不过来吗?

“设立独立的创业板发审委,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主板市场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忙不过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

他进一步解释说, “设立独立的创业板发审委,完全取决于创业板上市企业本身的特点,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主板市场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忙不过来。作出一系列相适应的发行、审核、交易等监管制度安排,是基于对创业板上市企业本质特性的分析。”

他表示,相对主板上市企业而言,创业板上市企业主要处在成长期,规模比较小,具有业绩不稳定特性,风险也相对高一些,因此,就需要根据创业板企业的特点,量身定做,作出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安排。主板市场的发审委员主要审核的都是成熟企业,规模比较大,业绩比较稳定。创业板审核与主板审核在理念上存在差异。

所以,证监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决定根据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特点,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问题二:发审委制度有几处改变?

根据发言人介绍,发审委办法主要做了三方面修改。

一是增加设立独立于主板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拟将原《发审委办法》第二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发审委中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发言人表示,这一修改主要考虑了在统一的发审委制度之下,根据不同层次市场和不同证券品种的特点设立单独的发审委,体现审核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

二是适当增加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人数,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考虑将创业板发审委按5组划分和沿承每组7人的惯例。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比主板发审委委员多设立10人。

发审委委员组成结构方面,由于拟在创业板上市企业往往具有较新的技术或模式,发审委委员在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基础上,适当吸收熟悉行业技术和管理的专家,以体现创业企业审核要求。

有分析人士认为,虽然增加人数并非提高审核效率的唯一要件,但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增至35名,将会大大提高审核效率。

三是强调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由于创业板审核工作与主板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拟将原《发审委办法》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主要目的在于保持创业板发审委较强的独立性,提升专业水准。

问题三:创业板保荐制度与主板有什么不同?

发言人明确指出,创业板虽执行现行的保荐制度,但其中也将作一些调整。“一方面加强保荐人对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创业板不适用的个别条款做适当调整。”

首先,考虑到创业板公司规模小、风险高,拟通过适当延长持续督导期间以提高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创业板公司持续发展。具体说,是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这样的规定较之主板上市企业的持续督导时间,分别延长了1个会计年度。

其次,为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作用,提升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拟实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跟踪报告制度。具体说,是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并就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最后,适当调整对保荐代表人的个别监管措施。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保障发行人的质量。但考虑创业板公司处于成长期,业绩波动大较为常见,拟对《保荐办法》原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略作调整,即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此规定只适用于主板,不适用于创业板。这是基于创业板企业业绩不稳定的特性作出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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